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等 4 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 的通知》 的通知
各 区(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各区(市)税务局,市 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现将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4 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鲁人社字 〔 202 3 〕 29 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 2019 〕 14 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一)经测算,我市 2022 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24 个月以上。按照通知要求,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至工 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前,我市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50%,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工伤保险基金 省级统收统支后至 2024 年底,全省将统一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标准待省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确定。
各 区(市) 要 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加强基金运行监测,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市有关部门。
附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4 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 2023 〕 29 号)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23 年 4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与失业保险科)
附件:
- ·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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